

板块题材:数据安全 -0.5%
板块强度:-88, 板块排名:第 -- 名, 主力净额:-1.6 亿, 成交总额:693.5 亿, 涨停数:0
数据安全概念股名词解释
数据安全概念股是指那些在数据安全领域具有业务布局或技术优势,提供数据安全解决方案、产品或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这些公司通常涵盖终端数据安全、网络数据安全、存储数据安全等多个方面,致力于保护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损坏。
什么是数据安全
# 数据安全的重要性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安全已成为众多企业和组织面临的重要挑战。数据泄露、篡改或破坏等事件不仅可能导致经济损失,还可能损害企业声誉和客户信任。因此,数据安全已成为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 数据安全的威胁与挑战
- 复杂性和多样性:现代网络环境包括各种设备和应用程序,使得数据安全面临巨大的复杂性挑战。
- 零信任网络:随着零信任网络概念的普及,对网络环境进行全面、严格的控制成为必要。
- 高级持久性威胁(APT):APT是一种先进的网络攻击手段,通常难以检测和防御。
- 数据泄露和合规性:严格的数据保护法规和不断更新的合规性要求,给企业带来沉重负担。
# 数据安全的主要措施
- 强大的密码策略:采用复杂且独特的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
- 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配置防火墙以限制未经授权的访问,同时使用入侵检测系统(IDS)实时监控网络流量。
- 数据加密: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泄漏。
- 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和演练:通过定期的安全审计和演练,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措施。
# 数据安全板块在股市中的机遇
随着政府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加速推进,数据安全板块在股市中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投资者可以关注那些在数据安全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上市公司,以期获得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总结
数据安全是确保企业运营安全、保护客户隐私的关键。数据安全概念股作为股市中的重要板块,为投资者提供了布局数据安全领域的机遇。通过深入了解数据安全的重要性和主要措施,投资者可以更好地把握数据安全概念股的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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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聚焦 【新宏泽:副董事长孟学自愿放弃领取薪酬】 新宏泽(002836.SZ)公告称,公司副董事长孟学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长期前景充满信心,鉴于其已通过“亿泽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大量股权,认为通过长期持股的方式已能获得足够的回报,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孟学自愿放弃领取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及绩效奖金等从公司领取的全部报酬,期限自2026年1月起至长期有效,以更专注于公司的战略决策和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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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公布,2月1日起施行】“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7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播电商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或者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际运营他人直播间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直播间运营者的相应义务。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品或者服务宣传、推介活动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从事直播电商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直播电商生态。 第四条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鼓励创新、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营造有利于直播电商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直播电商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直播电商领域消费争议。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鼓励消费者组织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第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账号注册注销、平台内交易行为规范、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以及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管理等机制。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直播电商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营造良好直播电商生态。 第七条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醒相关主体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规则中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提供其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在直播营销人员首次直播前,提供经核验无误的该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对直播间运营者履行核验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并进行监督。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制度,不得为与真实身份不符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直播间运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直播账号等信息; (二)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直播间运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直播账号等信息; (三)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信息。 第十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培训机制,每年对直播营销人员开展培训;在为首次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营销人员提供直播服务前,应当组织开展网络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规则等方面的培训。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接受培训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参加培训。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学习网络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直播间运营者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规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以及其他指标,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其中,对关注用户多、交易规模大、直播营销人员影响力强、多次出现违法行为或者从事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管理措施。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将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法共享或者通报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等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制度,明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的具体情形、程序以及相应的救济途径。采取处置措施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经调查核实,将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法情况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平台规则,及时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保存有关记录,依法及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报告,并作为评价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规情况的参考。其中,采取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同时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制度,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直播管理专业人员,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动态监测,对直播中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领域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将相关主体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及时告知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列入黑名单的具体期限以及相应的申诉途径;相关主体提起申诉的,应当对申诉事项进行必要的复核,客观公正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主体。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相关主体的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通过更换账号、重新注册账号等方式逃避惩戒;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届满的,应当将其移出并同步解除相应的处置措施。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之间共享黑名单相关信息,对相关主体采取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直播间运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交易信息应当包括直播账号,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视频回放记录、直播互动信息,消费者订单形成时的商品或者服务详情页面快照、客服记录、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信息。上述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十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交易记录等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采取必要措施识别、防范和处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平台投诉机制的行为。 对于投诉集中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管理措施。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将核查属实的投诉情况作为评价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规情况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如实提供有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开展调查,发现上述主体通过实际经营地址、经常居住地址无法联系的,应当及时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醒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经提醒,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仍不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平台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 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更新相关信息后,可以根据平台规则,向平台申请解除处置措施。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收到申请并核验无误后,应当及时解除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对受影响的消费者的相关订单处理、售后服务、消费纠纷解决等作出妥善安排,协助消费者进行维权。 第二十四条 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应当根据其具体服务内容,依法履行本章规定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身份核验及登记、有关信息报送、违法行为处置及报告、交易信息保存、协助消费者维权和配合监管执法等相应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直播间运营者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其他自然人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真实有效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直播间运营者依照本办法公示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展示账号相关信息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其直播页面,以显著方式持续展示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名称(姓名)、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通过链接标识展示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便捷入口,跳转页面应当真实、完整展示第一款规定的信息,不得多次跳转; (二)不得设置连续多次验证、强制关注账号、打赏互动等不合理访问限制; (三)不得以弹窗覆盖等技术手段干扰阅读。 第二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强化对直播选品、营销用语等的审核把关,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核验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并及时核验更新,保存相关记录备查,确保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真实有效。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每次直播前将核验无误的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设置、展示的账号名称、头像、简介和直播间标题、封面、布景、道具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内容的信息。 第三十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事前合规审核机制,在直播前依照有关规定对展示内容、讲解内容、服装、布景、道具等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纠错机制,发现直播营销人员出现口误、表述不完整、表述不当等情形时,应当现场进行纠正,并保存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直播间互动内容进行实时管理,及时处置违法信息,并依法保存相关处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所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采取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促销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被比较价格或者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三十三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通过直播间销售或者提供下列违法商品或者服务: (一)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四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主体以及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三十五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下列情形一般构成前款所称的商业广告: (一)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外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在直播电商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二)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将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内容录制、剪辑、编辑后,以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 (三)其他构成商业广告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三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持续向消费者提示该人物图像、视频由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 在直播电商活动中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由管理或者使用该人物图像、视频的直播间运营者依法承担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机制,核验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 第四十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培训,提醒其在直播电商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违法行为处置制度,对发现的直播营销人员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与直播间运营者合作开展商业活动的,应当核验直播间运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在直播营销人员管理、直播内容管理、产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四十五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提供直播选品服务的,应当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相关经营主体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技术支持和协助,并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十七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以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 通过直播电商平台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无法确定实际经营地,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 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依照前两款规定负责管辖其所在直播间的运营者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 第四十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其掌握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与直播间运营者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实施信用监管,将其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核查结果、行政处罚、存续状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公示。 网信部门依法将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相关主体列入互联网严重失信名单,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五十二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对其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一)履行直播电商相关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二)发生直播电商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三)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可能对直播电商秩序造成负面影响问题的; (四)未保障消费者等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直播间运营者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第五十四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进行核验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培训义务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的; (五)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健全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制度的; (六)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制度的; (七)不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的; (八)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有关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 (九)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醒、处置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信息展示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核验义务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置、展示账号名称、头像、简介和直播间标题、封面、布景、道具等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健全事前合规审核机制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纠错机制的; (五)不履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标识义务的。 第六十条 直播间运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通过直播间销售或者提供有关违法商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属于职务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该直播营销人员的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无关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履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核验义务,或者不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直播电商活动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属于网信部门职责的,由网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六条 妨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监管执法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直播电商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初灵信息: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1月7日电,初灵信息(300250.SZ)公告称,董事兼总经理程涛木计划减持不超过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1%;董事王力成计划减持不超过2.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0%;董事会秘书许平计划减持不超过4.4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10%。减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原因为个人资金需求,减持期间为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6年1月29日-4月28日),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2026年1月6日至9日,全球规模最大、水平最高的消费电子展CES 2026在美国拉斯维加斯隆重举行。本届CES继续以AI技术为核心焦点,汇聚英特尔、AMD、联想等全球顶尖科技企业,集中展示人工智能、消费电子等领域的前沿创新。软通动力(301236)旗下国际业务品牌“软通国际”首次亮相CES,以“软硬一体,全栈智能”为参展主题,系统呈现“AI+行业解决方案”及“机械革命”“软通华方”系列终
近日,杰创智能(301248)捷报频传,常青云AI超融合一体机、低轨星基增强型芯片及海洋立体通导系统获评“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证明了杰创智能在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力方面的卓越能力。 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 “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是由广东省科技厅与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共同设立的省级产品荣誉认证,旨在促进科技创新与技术攻关,引导企业以高质量科技供给助推高质量发展。评选主要依据技术
每经AI快讯,有投资者在投资者互动平台提问:请问贵公司说2025年底公布新游戏,这都2026年了,怎么还没消息? 神州泰岳(300002.SZ)1月7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前期介绍的储备在研游戏《代号:XCT》(中文名称《破晓危城》)已经获得国产游戏版号,目前尚未开启商业化测试。(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26年1月6日,国际消费电子展(CES2026)在美国拉斯维加斯正式启幕。作为全球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广的消费类技术展览会,CES既是全球尖端产品的秀场,更是洞悉未来科技趋势的风向标。自创办以来,CES持续吸引着来自全球顶尖企业在此亮相突破性创新产品,无数改变未来世界的构想在这里闪耀。如今在CES的舞台上,越来越多具身智能的身影出现,从理论概念到现实落地,CES见证了这一行业的进步,也预
【星环科技今日大宗交易折价成交175万股,成交额2.3亿元】1月7日,星环科技大宗交易成交175万股,成交额2.3亿元,占当日总成交额的8.9%,成交价131.54元,较市场收盘价140.68元折价6.5%。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近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了2025年度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熙菱信息(300588)凭借着完善的创新体系、持续的研发投入及高效的成果转化能力,成功通过评价认证。 熙菱信息企业技术中心于2020年首次通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等单位的联合审核,被认定为上海市第25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认定
产学共建 2026年1月6日,熙菱信息(300588)(股票代码:300588)联合新疆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成功举办“2026年两区科技项目启动暨医疗行业成果转化研讨会”,共探网络安全检测评估数据的有效应用。新疆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汪烈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王利等领导、教授,熙菱信息副总裁费涛、王晓明出席了此次座谈。 新疆大学与熙菱信息、自治区人民医院于
2026年1月7日,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深度”)与云边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边云”)的股东签署了《股权/财产份额收购协议》,浩瀚深度公司以现金收购云边云公司35%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浩瀚深度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控制标的公司54%的股权。 云边云是一家专注于云网融合服务的企业,主营业务涵盖SD-WAN/SASE、云服务及AI边缘网关。其拥有
【星环科技: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 未发生重大变化】1月7日电,星环科技(688031.SH)公告称,公司A股股票于2026年1月6日、7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3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经核实,公司目前日常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026年开年,A股首个交易日便上演“开门红”,上证指数成功突破4000点大关并收出罕见12连阳,两市全日成交额飙升至2.57万亿元,较前一交易日激增超5000亿元。市场的表现与赚钱效应点燃了大众的入市热情,2025年新开股票账户数量突破2500万户,既反映了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心,也彰显了大众财富管理需求的持续释放。 从开户群体结构来看,“90后”“00后”等年轻一代依旧是新股民中
开源证券发布研报称,脑机接口是将人脑与外部设备连接实现信息交互的硬件,其可用于让运动失能患者等过去难以体验游戏乐趣的群体实现“脑控”游戏,亦可配合游戏用于神经相关疾病的康复训练,三七互娱(002555)(002555.SZ)、汤姆猫(300459)(300459.SZ)等国内游戏厂商均有积极布局脑机接口领域研究或产学研工作。硬件的规模量产降本及植入过程的简便化,有望加速游戏、医疗等各类应用
1月7日,A股三大指数震荡调整,收盘集体上涨。上证指数微涨0.05%,收获14连阳,盘中逼近4100点;深证成指涨0.06%,创业板指涨0.31%。 全市场成交额超2.88万亿元,较上一交易日增加493亿元,超2100只个股上涨。 从盘面上看,光刻胶、煤炭开采加工、存储芯片、光刻机、可控核聚变等板块涨幅居前,脑机接口、互联网保险等板块集体调整。 今日盘中,近期大热的商业航天板块活跃。
【浩瀚深度:拟8330万元收购云边云34%股权并取得控制权】1月7日电,浩瀚深度(688292.SH)公告称,公司拟以现金8330万元收购康俊燕、中宇联持有的云边云34%的股权,并通过全资子公司合肥浩瀚收购康俊燕持有的丰瑞诚、聚亦方各5%的财产份额,取得目标公司20%的表决权。交易完成后,公司合计控制目标公司54.00%的表决权并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报讯(记者袁传玺)天眼查工商信息显示,近日,汇纳科技(300609)发生工商变更,经营范围新增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等
恒宝股份(002104)01月06日主力(dde大单净额)净流出584.96万元,涨跌幅为1.57%,主力净量(dde大单净额/流通股)为0.05%,两市排名1744/5183。投顾分析:该股今日主力净量为负,且值较大,表明主力大幅流出,主动卖出明显多于主动买入。与此同时,今日换手率较高,主力抛售的嫌疑较大。投顾建议:投资者短期宜合理控制仓位,谨慎为佳。免责声明:相关内容根据互联网大数据分析所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恒宝股份(002104)(002104.SZ)昨日晚间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根据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京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4月27日),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拟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21,250,17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在任意连续
盛邦安全01月06日主力(dde大单净额)净流入1015.16万元,涨跌幅为0.92%,主力净量(dde大单净额/流通股)为0.70%,两市排名190/5183。投顾分析盛邦安全今日主力净量为正,且值较大,表明主力大幅流入,主动买入明显多于主动卖出。盛邦安全今日收涨0.92%,主力有可能在吸筹建仓
润建股份(002929)01月07日主力(dde大单净额)净流入3.12亿元,涨跌幅为9.99%,主力净量(dde大单净额/流通股)为3.33%,两市排名18/5183。投顾分析润建股份今日主力净量为正,且值较大,表明主力大幅流入,主动买入明显多于主动卖出。润建股份今日大涨9.99%,主力拉升明显
熵基科技(301330)01月06日主力(dde大单净额)净流入6613.64万元,涨跌幅为19.99%,主力净量(dde大单净额/流通股)为-1.36%,两市排名5129/5183。投顾分析熵基科技今日主力净量为正,且值较大,表明主力大幅流入,主动买入明显多于主动卖出。熵基科技今日大涨19.99%,主力拉升明显
“AI财税智能产品矩阵正式发布!”2025年11月,航天信息(600271)股份有限公司凭借三十余年在数字财税领域的深耕,正式迈入全场景智能化新阶段。该系列产品的应用,把财税从传统的“后台成本中心”,转变为驱动业务发展的“前台价值引擎”,切实助力企业降本增效、实现稳健发展。 在这张AI财税产业生态蓝图的背后,活跃着一支支骁勇善战、甘于奉献的财税服务团队。直达现场、深入客户,倾听需求、响应
| ID | 数据安全概念股 | 标记 | 板块题材 | 涨幅% | 最新价 | 涨速% | 量比 | 领涨 | 主力买 | 主力卖 | 主力净额 | 成交额 | 流通值 |
|---|---|---|---|---|---|---|---|---|---|---|---|---|---|
| 1 | 盛邦安全 | 首板 | 商业航天 数字经济 |
20% | 54.07 | 0% | 2.6 | 0 | 2 亿 | -1.7 亿 | 0.4 亿 | 4.6 亿 | 40.8 亿 |
| 2 | 星环科技 | 昨日首板 | 人工智能 MLOps |
11.37% | 140.68 | 0.3% | 1.6 | 0 | 12.8 亿 | -11.9 亿 | 1 亿 | 23.6 亿 | 170.4 亿 |
| 3 | 大唐电信 | 首板 | 芯片 核电 |
10.04% | 10.74 | 0% | 1.1 | 0 | 4.3 亿 | -1.5 亿 | 2.8 亿 | 6.4 亿 | 140 亿 |
| 4 | 润建股份 | 首板 | 算力 数字经济 |
9.99% | 44.92 | 0% | 6.7 | 0 | 8 亿 | -4.8 亿 | 3.2 亿 | 12.2 亿 | 127.6 亿 |
| 5 | 浩瀚深度 | AI智能体 科创板 |
7.03% | 29.08 | 0% | 1.6 | 0 | 0.8 亿 | -0.7 亿 | 0.2 亿 | 2.9 亿 | 46 亿 | |
| 6 | 瑞斯康达 | 交换机 CPO/MPO |
4.47% | 11.68 | 0.1% | 1.8 | 0 | 1.1 亿 | -1.1 亿 | 0.1 亿 | 5.1 亿 | 49.6 亿 | |
| 7 | 永信至诚 | AI安全 算力 |
4.33% | 25.56 | -0.1% | 1.9 | 0 | 0.6 亿 | -0.6 亿 | -0 亿 | 2.1 亿 | 38.6 亿 | |
| 8 | 挖金客 | 股权转让 数据要素 |
4.17% | 39.5 | -0.2% | 1.5 | 0 | 1.1 亿 | -0.8 亿 | 0.2 亿 | 4.5 亿 | 40.1 亿 | |
| 9 | 烽火通信 | 游资 | 商业航天 5G |
4.02% | 36.7 | -0.1% | 1.4 | 0 | 41.7 亿 | -37.4 亿 | 4.3 亿 | 87.5 亿 | 498.4 亿 |
| 10 | 纬德信息 | 量子科技 数字经济 |
3.86% | 49.51 | 0% | 1.7 | 0 | 0.6 亿 | -0.6 亿 | -0 亿 | 1.6 亿 | 41.5 亿 | |
| 11 | 四维图新 | 基金 | 字节概念 汽车电子 |
2.87% | 10.38 | 0% | 3.3 | 0 | 11.5 亿 | -10.3 亿 | 1.2 亿 | 32.1 亿 | 246.1 亿 |
| 12 | 亚信安全 | DeepSeek 人工智能 |
2.4% | 20.03 | 0% | 1.1 | 0 | 0.3 亿 | -0.3 亿 | 0.1 亿 | 1.6 亿 | 80.1 亿 | |
| 13 | 中科通达 | AI智能体 科创板 |
1.87% | 18.5 | 0% | 1.4 | 0 | 0.1 亿 | -0.1 亿 | -0 亿 | 0.8 亿 | 21.5 亿 | |
| 14 | 安博通 | AI智能体 专精特新 |
1.75% | 78.03 | 0% | 1.3 | 0 | 0.5 亿 | -0.5 亿 | 0 亿 | 1.6 亿 | 60 亿 | |
| 15 | 汇纳科技 | 基金 | 人工智能 股权转让 |
1.67% | 41.97 | 0% | 1 | 0 | 1 亿 | -0.7 亿 | 0.2 亿 | 2.6 亿 | 50.4 亿 |
| 16 | 同有科技 | 存储 自主可控 |
1.33% | 19.78 | -0.1% | 2.5 | 0 | 2.7 亿 | -2.1 亿 | 0.6 亿 | 9 亿 | 94.8 亿 | |
| 17 | 格尔软件 | AI智能体 算力 |
1.18% | 24.04 | 0.1% | 1.1 | 0 | 1.3 亿 | -1.2 亿 | 0.2 亿 | 6 亿 | 56.3 亿 | |
| 18 | 博汇科技 | AIGC 算力 |
1.17% | 24.2 | 0.2% | 1.3 | 0 | 0 亿 | -0 亿 | -0 亿 | 0.5 亿 | 19.4 亿 | |
| 19 | 三未信安 | 稳定币 网络安全 |
0.86% | 45.78 | 0% | 0.9 | 0 | 0 亿 | -0.1 亿 | -0 亿 | 0.5 亿 | 52.7 亿 | |
| 20 | 易华录 | 基金 | 数据要素 数据确权 |
0.84% | 19.12 | -0.1% | 1.3 | 0 | 2 亿 | -1.4 亿 | 0.5 亿 | 5.1 亿 | 137.6 亿 |
| 21 | 北信源 | 国产软件 网络安全 |
0.78% | 6.42 | 0.2% | 1.9 | 0 | 2.2 亿 | -2 亿 | 0.2 亿 | 7.6 亿 | 93.1 亿 | |
| 22 | 科蓝软件 | 鸿蒙概念 蚂蚁概念 |
0.65% | 18.54 | -0.1% | 1.9 | 0 | 1.8 亿 | -2.1 亿 | -0.4 亿 | 6.3 亿 | 88.7 亿 | |
| 23 | 铜牛信息 | 国资云 核电 |
0.6% | 50.2 | 0.1% | 1.2 | 0 | 0.9 亿 | -0.8 亿 | 0.1 亿 | 4 亿 | 70.7 亿 | |
| 24 | 海量数据 | 数据中心 算力 |
0.55% | 14.68 | 0% | 2.2 | 0 | 0.3 亿 | -0.2 亿 | 0.1 亿 | 1.4 亿 | 43.1 亿 | |
| 25 | 南凌科技 | 算力 东数西算 |
0.44% | 25.04 | -0.1% | 1.3 | 0 | 0.4 亿 | -0.5 亿 | -0.1 亿 | 2.5 亿 | 46 亿 | |
| 26 | 泽宇智能 | 虚拟电厂 智能电网 |
0.43% | 16.29 | 0.1% | 1.4 | 0 | 0.1 亿 | -0.1 亿 | 0 亿 | 0.5 亿 | 65.9 亿 | |
| 27 | 综艺股份 | 并购重组 芯片 |
0.38% | 5.3 | 0% | 1.2 | 0 | 0.2 亿 | -0.1 亿 | 0.1 亿 | 0.8 亿 | 68.9 亿 | |
| 28 | 信安世纪 | 量子科技 数字经济 |
0.21% | 14.64 | 0.1% | 0.7 | 0 | 0.3 亿 | -0.3 亿 | -0 亿 | 1.5 亿 | 46.4 亿 | |
| 29 | 多伦科技 | 无人驾驶 智能驾驶 |
0.18% | 10.99 | 0% | 1.6 | 0 | 1.1 亿 | -2.1 亿 | -1 亿 | 8.9 亿 | 77.6 亿 | |
| 30 | 开普云 | 存储 云计算 |
0.07% | 230.7 | -0% | 1.3 | 0 | 3.2 亿 | -3.1 亿 | 0.2 亿 | 8.3 亿 | 155.8 亿 | |
| 31 | 深桑达A | 人工智能 信创 |
0.05% | 20.96 | -0% | 1.5 | 0 | 2 亿 | -2.5 亿 | -0.5 亿 | 7.1 亿 | 238.5 亿 | |
| 32 | 海天瑞声 | 人工智能 ChatGPT |
0.02% | 123.03 | -0% | 1 | 0 | 0.9 亿 | -1.3 亿 | -0.4 亿 | 3.6 亿 | 74.2 亿 | |
| 33 | ST任子行 | DeepSeek 网络安全 |
0% | 4.57 | 0.2% | 1.2 | 0 | 0.1 亿 | -0.1 亿 | 0 亿 | 0.4 亿 | 30.8 亿 | |
| 34 | 中新赛克 | AI安全 人工智能 |
0% | 30.72 | -0.1% | 1.1 | 0 | 0.2 亿 | -0.2 亿 | -0 亿 | 1.1 亿 | 52.5 亿 | |
| 35 | 迪普科技 | 量子科技 AI安全 |
0% | 19.27 | 0% | 1.1 | 0 | 0.3 亿 | -0.4 亿 | -0.1 亿 | 1.5 亿 | 124.1 亿 | |
| 36 | ST易联众 | ST板块 华为概念 |
-0.13% | 7.48 | 0% | 0.9 | 0 | 0.1 亿 | -0.1 亿 | -0 亿 | 0.3 亿 | 32.2 亿 | |
| 37 | 大华股份 | 基金 | 三季报增长 GPT4 |
-0.15% | 19.37 | 0% | 1.9 | 0 | 4.8 亿 | -4.2 亿 | 0.6 亿 | 12.8 亿 | 636.6 亿 |
| 38 | 蜂助手 | 华为概念 字节概念 |
-0.22% | 35.95 | -0% | 0.9 | 0 | 0.9 亿 | -1.2 亿 | -0.4 亿 | 4 亿 | 102.7 亿 | |
| 39 | 三维天地 | AI智能体 国产软件 |
-0.29% | 37.63 | 0% | 1 | 0 | 0.2 亿 | -0.1 亿 | 0.1 亿 | 1.2 亿 | 29.1 亿 | |
| 40 | ST创意 | AI智能体 操作系统 |
-0.29% | 6.87 | 0% | 1.1 | 0 | 0.4 亿 | -0.5 亿 | -0 亿 | 1.4 亿 | 41.7 亿 | |
| 41 | 英方软件 | AI安全 人工智能 |
-0.38% | 49.51 | 1% | 1.2 | 0 | 0.4 亿 | -0.3 亿 | 0.1 亿 | 1.7 亿 | 41.3 亿 | |
| 42 | 安恒信息 | DeepSeek AI安全 |
-0.39% | 53.15 | 0.1% | 1.1 | 0 | 0.3 亿 | -0.3 亿 | -0 亿 | 1.4 亿 | 54.2 亿 | |
| 43 | 奇安信 | 国产软件 AI安全 |
-0.4% | 37.22 | -0.1% | 1 | 0 | 0.5 亿 | -0.6 亿 | -0.1 亿 | 2.3 亿 | 253.9 亿 | |
| 44 | 鸥玛软件 | 国产软件 通信 |
-0.41% | 19.22 | 0.1% | 1 | 0 | 0.1 亿 | -0.1 亿 | 0 亿 | 0.5 亿 | 29.5 亿 | |
| 45 | 首都在线 | 算力 元宇宙 |
-0.44% | 22.8 | 0% | 0.7 | 0 | 2.8 亿 | -2.8 亿 | 0 亿 | 9 亿 | 114.7 亿 | |
| 46 | 三六零 | 人工智能 多模态概念 |
-0.44% | 11.23 | 0% | 0.9 | 0 | 5.2 亿 | -6.6 亿 | -1.4 亿 | 18.5 亿 | 786.1 亿 | |
| 47 | 浙大网新 | 摩尔线程概念 数字经济 |
-0.48% | 10.26 | 0% | 1.3 | 1 | 1.2 亿 | -1.5 亿 | -0.4 亿 | 5.4 亿 | 105.4 亿 | |
| 48 | 普元信息 | AI智能体 专精特新 |
-0.49% | 26.26 | 0.1% | 0.7 | 0 | 0.1 亿 | -0.1 亿 | -0 亿 | 0.6 亿 | 24.5 亿 | |
| 49 | 世纪华通 | 游戏 算力 |
-0.49% | 18.31 | 0% | 0.8 | 0 | 8.6 亿 | -10.6 亿 | -2 亿 | 23.9 亿 | 1349.6 亿 | |
| 50 | 神州泰岳 | 游戏 AIGC |
-0.51% | 11.72 | -0.2% | 1.2 | 0 | 2.6 亿 | -2.6 亿 | 0 亿 | 8.2 亿 | 230.6 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