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前机会:海南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主要提到:试点业务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贸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为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市场探索新渠道;有利于吸引境内外资产管理机构到海南展业,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 下一步,推动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健康发展,坚定不移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业务初始试点总规模上限为100亿元;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试点资管产品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境外投资者可用来源于境内外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 大致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1、确定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明确跨境资管试点、境外投资者(机构/个人)、试点银行、发行/销售机构、试点管理部门等核心概念。 2、建立健全联络协商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开展海南自贸港跨境资管试点管理工作,督促建立公平交易秩序,保护业务各方权益。 3、境外投资者可用来源于境内外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 4、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等监管要求,切实做好业务真实性审核。 5、加强境外投资者金融知识与风险意识教育。 第二章试点机构条件及试点报备程序 1、试点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立跨境资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权益保护、投诉处理及纠纷化解相关机制; (二)发行、销售的试点资管产品符合试点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三)近3年未因资产管理业务被金融管理部门处罚或者未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金融风险事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试点管理部门认可。 2、海南证监局或金融监管局提交内控制度、系统评估等材料,审核后公示名单。 3、试点机构退出跨境资管试点应当制定退出计划、做好存量试点资管产品承接工作、对境外投资者的资产和资金作出合理安排并向相关试点管理部门报备 第三章试点资管产品范围 1、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试点资管产品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范围包括: (一)经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分为“R1”至“R4”风险等级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二)经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分为“R1”至“R4”风险等级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四)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认可参与试点的资管产品。 2、发行机构可发行同时面向境内外投资者销售的试点资管产品,也可发行仅面向境外投资者销售的试点资管产品。试点资管产品募集资金应当投向境内市场。 3、产品风险评级标准境内外一致;宣传销售文本应当为中英双语版本,也可根据境外投资者要求及相关试点资管产品的需要设置其他语言版本。 第四章 境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试点银行核验身份及资金来源;销售机构匹配风险等级,禁止保本承诺。 2、除标准合同外,需额外签订双语投资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3、境外投资者根据约定终止跨境资管试点后,应当将试点资管产品赎回款或者分配的剩余资金全部原路汇回投资账户。 4、境外投资者注销、死亡或者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其参与跨境资管试点的资格自动终止。 第五章 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及汇兑 1、投资账户收入范围:境外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者从境内银行同名账户划入的投资本金;试点资管产品到期或者在开放期内赎回所得及产品分红款项、孳息、认购或者申购试点资管产品失败时的退款等。 2、投资账户支出范围:划入发行机构试点资管产品资金募集账户或者销售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指定的账户;汇出境外或者划入境外投资者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同名账户;认购或者申购试点资管产品产生的直接费用、税费等。 3、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账户购买的试点资管产品,到期或者在开放期内赎回后,所得款项应当原路返回投资账户。 4、境外投资者购买的试点资管产品不得用作质押等担保用途。 第六章试点规模管理 1、根据海南自贸港经济金融发展、国际收支形势、市场实际需求等,设定及动态调整跨境资管试点总规模上限,并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布。初始试点总规模上限设定为100亿元人民币。 2、已申请试点规模的发行机构可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申请调增或者调减试点规模。对于自申请获得同意起一年内未使用的试点规模,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可予以收回。 3、计算方式:试点资管产品资金净流入规模=境外投资者购买试点资管产品累计本金金额-境外投资者赎回试点资管产品累计本金金额。 第七章境外投资者保护及纠纷化解 1、遵循“境内业务发生地”原则,试点机构承担主体责任。 2、提供协商、调解、监管投诉、仲裁/诉讼四种途径;销售机构需设立投诉机制。 3、风险等级升高的产品需停止销售并告知投资者。 第八章统计监测及监督管理 1、试点机构需定期报告业务数据,国际收支申报需标注“海南自贸港跨境资管”。 2、对提供虚假资料、洗钱嫌疑等行为可暂停投资资格。 3、对超范围/规模、侵害投资者权益等行为,监管部门可暂停或取消试点资格。 第九章 附则 本细则自2025年8月21日起生效。
ID | 股票名称 | 代码 | 辨识度 | 热度 | 涨幅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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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 评论人 | 时间 |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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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迪迦丶奥特曼 | 07-21 18:07 | 管他啥利好,只去二进三 |
2 | Mr.Yip?7001671 | 07-21 18:07 | 看好了 |
3 | u482349122 | 07-21 18:07 | 海南板块要起飞了 |
4 | u507956083 | 07-21 18:07 | 这种节骨眼上 发什么利好都没反应 |
5 | ^_^6135517 | 07-21 18:07 | 现在什么板块都无光,更别说这些小题材 |
6 | most likely | 07-21 18:09 | 目前龙头只有雅鲁藏布 |
7 | u505193103 | 07-21 18:12 | 凯撒旅业今天强势洗盘,唯一拥有金融牌照的海南股,明天一字板 |
8 | u553662455 | 07-21 18:13 | 雅江 |
9 | u870363120 | 07-21 18:14 | 看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