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华夏幸福公告称,股东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人寿”)提议新增五项临时提案至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但五项临时提案未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
“华夏幸福与平安方面此次的较量,本质上是公司现有控制方与重要财务投资者及债权人之间,关于谁在重整过程中拥有更大主导权与话语权的争夺。”易居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表示。
根据公告,五项临时议案内容涵盖华夏幸福债务重整程序、债务重组不及预期原因公开披露、对董事冯念一罢免等内容。
具体来看,临时提案包括:《关于将与公司预重整、重整、清算有关事项认定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关于罢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冯念一的议案》《关于选举仇文丽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配合<债务重组计划>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进行专项财务尽调的议案》《关于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债务重组计划执行情况严重不及预期的具体原因进行详细说明并公开披露的议案》。
董事会对公司股东平安人寿此次给出的五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给出了具体理由:
对于临时提案一,董事会认为,关于清算,根据《公司法》第66条、《公司章程》第77条规定,公司清算事项已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因此,临时提案一的关于将“清算事项”认定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毫无必要。从对债权人合法权利保护及尊重法律法规规定等角度考虑,与公司预重整、重整、清算有关事项无需或不宜认定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对于临时提案二,股东认为董事冯念一对外发表的言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债务重组计划》相关要求,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未勤勉尽责,并以此为由,提请股东大会罢免董事冯念一。对此,董事会认为,首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第9条规定,公司主动提出重整申请,才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因此,冯念一董事关于公司预重整启动程序的言论,系事实描述,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第96条第一款: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所以,本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临时提案三,董事会认为,临时提案三的提案事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中修订的《公司章程》第109条存在矛盾冲突。因此,结合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临时提案三的提案事项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14条、《公司章程》第52条的规定,不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临时提案四,董事会认为,基于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原则,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不得配合金融债委会进行专项财务尽调;反之,若公司配合金融债委会进行专项财务尽调,则将造成公司违法违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且有损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该提案不予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临时提案五,董事会认为,临时提案五的内容不属于《公司法》第59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事项,且不属于《公司章程》第76、77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应予审议事项,不予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平安方面提出的五项提案,华夏幸福董事会包括董事长王文学及6位董事,均投出反对票,仅有平安系派驻的董事王葳投出同意票。
日前,平安人寿及平安资产作为原告起诉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王文学,案由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公开信息显示,12月17日,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媒体报道,在听证会上,被申请人华夏幸福以“涉及商业秘密及敏感信息”为由提出了不公开审理的申请,并对本案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平安方面庭上未对案件审理方式发表明确意见。法院合议庭合议后决定审理暂不进行,待审理方式和管辖权问题明确后再行审理,双方可于庭后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意见。
分析人士指出,当前公开化的分歧向市场及债权人传递出的信号,或影响各方对重组方案顺利推进的信心,甚至可能影响后续债务重组协议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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