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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 当前位置: 首页 热点财经 中金 |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系统性深化——《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

股市情报:上述文章报告出品方/作者:中金公司,姚泽宇、蒲寒等;仅供参考,投资者应独立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中金 |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系统性深化——《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

时间:2025-12-23 09:40
上述文章报告出品方/作者:中金公司,姚泽宇、蒲寒等;仅供参考,投资者应独立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中金研究

2025年12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以下简称“《办法》”),对现行监管规则作系统性整合升级,计划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Abstract

摘要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办法》的出台,旨在具体落实保险业新“国十条”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的精神、解决行业当前存在的资产和负债管理脱节、政策和程序不清晰等问题,同时为2026年保险业全面切换至新会计准则做好制度准备。新准则下保险公司净资产波动加剧,《办法》的推出有助于建立起与新准则相适应的审慎管理机制,引导行业平稳完成新准则切换。

《办法》确立量化监管与监测双层指标体系:1)明确监管指标,人身险聚焦有效久期缺口、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覆盖率、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财险则聚焦沉淀资金覆盖率、收入覆盖率及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2)建立监测指标体系,如各类利差分析、修正久期缺口;3)优化指标计算口径,将成本收益指标评价周期拉长至3-5年,引导公司长期经营。

细化治理架构与全流程要求。在组织上,《办法》细化了保险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在流程上,明确了从资产负债分析、业务规划与产品开发、资产配置与重大投资,到压力测试、回溯分析的管理闭环,推动管理从职能协作转向标准化、精细化的全程联动。

《办法》标志着行业资产负债管理迈入系统化、标准化新阶段。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的根基,我们认为,《办法》构建了覆盖治理架构、量化指标、管理流程与协同机制的完整监管闭环,推动行业经营逻辑从规模导向加速转向长期稳健经营,为行业夯实风险管理、实现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风险


新单保费增长不及预期;利率和资本市场大幅波动;自然灾害;政策不确定性。


Text

正文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行业资负管理体系全面升级



2025年12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2019年发布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2]及系列配套规则进行系统性整合与升级,旨在构建更为完整、精细的监管框架,推动行业建立更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机制。《办法》计划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我们认为,本次《办法》的出台,旨在系统性地落实保险业新“国十条”中“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的核心要求,是行业资负管理监管的重要升级。《办法》紧扣行业当前两大关键任务:一是解决目前行业资负管理存在的资产和负债管理脱节、政策和程序不清晰、指标缺乏监管以及监管措施不足等问题;二是为2026年保险业全面切换至以新会计准则提供制度衔接,以应对新准则下净资产波动加剧带来的挑战,引导行业构建审慎、长效的管理机制。


明确公司治理、量化指标和管理细则,提升监管精细化




《办法》的核心变化?


《办法》较现行规则有哪些核心变化?相较于2019年颁布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规”),《办法》的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五个维度:一是进行制度整合,将原有分散的监管规则系统化,形成统一完整的监管框架。二是健全组织架构,压实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各层级责任,突出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独立性,保障其履职能力,明确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三是明确监管指标,设立有效久期缺口、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覆盖率、沉淀资金覆盖率、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作为监管指标,明确指标阈值,对不达标的公司将采取监管措施。四是优化指标口径,根据宏观经济变化调整压力情景,通过将衍生工具对冲作用纳入计算、拉长成本收益评价周期至3-5年,引导保险公司长期经营,培育耐心资本。五是完善监管措施,明确了一整套从监管谈话到要求调整业务结构的监管工具箱,强化了监管执行力。



《办法》健全组织架构,强化董事会持续监督与高管层体系责任,明确独立部门与常态协同,确保资负管理有效落地


《办法》系统性健全组织架构,压实各层级管理责任。相较于此前的原则性要求,《办法》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治理体系进行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范,旨在从组织根源上解决“资产和负债管理脱节”的问题,确保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


董事会职责向持续动态监督深化。2019年旧规明确了董事会对资产负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赋予其审定目标、战略和资产配置政策等管理职权。本次《办法》在承袭这一核心原则的基础上,做出了两项关键性深化:其一,新增了明确的持续性监督要求,即董事会必须“关注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了解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这标志着董事会角色从周期性审批,转向了对风险状况的持续、动态掌握。其二,将监督触角延伸至具体业务与管理闭环,新增要求董事会审批“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产品”及“年度资产负债管理报告”。使得董事会职责的履行、建立在穿透理解具体业务风险与定期检视管理成效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压实了董事会的最终责任。


高级管理层职责从侧重组织执行扩展为负责全方位体系建设与日常管控。旧规对高级管理层的职责描述侧重于执行董事会决策和组织协调。相比之下,《办法》强化了高级管理层在构建管理体系、实施日常风险管控方面的核心角色,要求管理层负责“制定、定期评估和监督执行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至少每季度听取资产负债管理情况汇报,控制和管理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为资产负债管理配备充足资源”,从考核和资源保障上确保了资负管理要求能够落地。


置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确保业务独立性。旧规仅要求保险公司成立或指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作为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办法》则要求保险公司设置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并明确其履职“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保险业务和投资管理部门干预”。这一规定确立了该部门的业务独立性,使其能够客观、专业地履行统筹协调、监测评估的核心职能。


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责与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小组的运作得到明确,确保协同机制有效运行。《办法》不仅强化了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统筹角色,也要求产品、精算、投资、风险管理、财务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相应职责分工。更为关键的是,《办法》在旧规提出的资负两端沟通机制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必须设置常设的“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小组”,并建立季度或月度会议机制。这使得跨部门协作从一个相对原则性的要求,固化为一个定期、正式的信息共享、议题讨论和决策支持的平台,确保了资负联动能够穿透日常运营。


图表:《办法》对董事会、高管层、专业部门相关责任要求概览

资料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金公司研究部



强化全流程管理与监管协同,构建动态、穿透的闭环机制


除了治理架构,《办法》在管理流程、外部监督及监管工具协同等方面做出了关键性补充与强化,旨在确保前述架构与指标的要求能够嵌入公司日常经营,并获得有效执行与验证,共同构成一个从内部决策到外部监督、从日常管理到监管联动的动态管理体系。


强化压力测试与回溯分析要求,推动风险管理从静态合规转向动态优化。相较于2019年旧规中“加强压力测试应用”的原则性要求,《办法》对压力测试和回溯分析做出了更系统、更详细的规定。一是细化了压力测试情景,要求必须涵盖资产端、负债端及宏观经济等多重风险因素,并设置轻度、中度、严重等不同压力程度。二是要求建立年度回溯分析机制,公司需对保费收入、资产收益率、负债成本等关键假设与实际结果的重大偏差进行分析并改进。这两项要求相结合,旨在迫使公司不断检验自身策略与假设的稳健性,形成“预测-执行-检验-调整”的持续改进闭环,使风险管理成为一项主动、前瞻的动态管理过程。


明确委托投资管理中的信息共享义务,压实委托方主体责任。针对行业委托投资管理中可能存在的信息共享问题,《办法》新增了专门条款,对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信息协同要求,规定保险公司作为委托方必须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账户的负债成本、久期、现金流等关键负债信息;受托人则需向保险公司反馈资产配置政策的执行情况。这一规定旨在打破信息壁垒,确保受托方的投资行为能够充分考量委托方的负债约束,从操作层面落实真正的“资产负债联动”。


提升信息系统刚性约束与引入第三方审核,增强监管的穿透力与公信力。《办法》将信息系统的建设从一项能力要求提升为基础设施保障,明确要求公司建立功能完备的资产负债管理信息系统,并至少每年评估其有效性。此外,《办法》引入了独立第三方审核机制,要求公司年度报告中资产负债基本情况和匹配情况需经第三方机构核验。这些规定能有效提升管理数据的可靠性、透明度和监管严肃性,使监管能够更有效地穿透公司内部流程,并将管理质量与公司整体的监管评价直接挂钩,形成了强有力的外部约束。



明确量化指标,构建“监管-监测”双层量化体系


《办法》系统性地设立了兼具强制底线与预警功能的双层量化指标体系。相较于此前的监管框架,《办法》实现了从相对模糊的“能力与量化评估评分”向具有明确阈值和清晰监管含义的“硬性标准”的根本性转变。这旨在为行业风险管理设立清晰、统一的标尺,推动资产负债管理从原则性要求走向可计量、可评估、可比较的精细化阶段。


设立强制性监管指标,明确最低监管标准。对于人身险公司,一是设定有效久期缺口的监管区间(通常为[-5,5]年),对缺口低于-5年的公司额外要求现金流流入久期不低于5年,以控制长期利率风险敞口;二是设定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与净投资收益覆盖率两项指标,标准均不低于100%,旨在确保投资收益能够覆盖不同层次的负债成本,并要求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不低于100%。对于财产险公司,监管指标则聚焦沉淀资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收入覆盖率(不低于100%)和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不低于100%)。


建立监测指标体系,强化风险前瞻识别与过程管理。在监管指标之外,《办法》建立了一套监测指标体系,旨在实现风险的早期识别和动态管理。该体系不再局限于旧规的三大匹配评分,而是提供了更多维度的管理工具。例如,人身险监测指标包括修正久期缺口、基点价值变动率以及多重压力情景下的利差分析(如新增资产收益率与新业务负债成本的利差),用于精细化管理利率风险。财产险监测指标则侧重于不同口径的利差分析。监测指标体系的设立,能够帮助丰富风险预警机制,实现更早的风险识别和更动态的过程监控。


优化指标计算口径与监管逻辑,引导长期审慎经营。除了设立指标本身,《办法》在指标的设计逻辑上也进行了关键优化,以更真实地反映风险并引导长期经营。主要体现在:一是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对冲作用纳入久期计算,使风险计量更贴合公司实际的风险状况;二是将成本收益指标的评价周期拉长至3-5年,旨在平滑短期市场波动的影响,抑制为追逐短期投资回报而放大风险的行为,引导公司树立长期经营理念和长期风险管控能力。


图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监管、监测指标概览

资料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金公司研究部



《办法》标志着行业资产负债监管进入新阶段,推动行业构建长期稳健经营根基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行业资负管理监管迈入新阶段。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的根基,直接关系到其防范利差损、管理利率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核心能力。《办法》通过构建系统性的监管闭环,精准聚焦并着力解决行业长期存在的几个关键问题。


在治理架构方面,《办法》着力解决资产和负债管理脱节、内部程序与协同机制不足的问题。一是细化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要求董事会不仅承担最终责任,更需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进行持续监督,并审批关键管理报告;二是强制要求设立独立的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并保障其履职的独立性;三是明确建立跨职能部门的常态化工作小组与会议机制,将部门协作固化为制度性安排,旨在从根源上解决管理脱节与协同不足的问题。


在监管标准层面,《办法》解决了指标口径不够清晰、约束力偏软的问题。《办法》首次为有效久期缺口、各类投资收益覆盖率等核心风险指标设定了具体的监管阈值和最低标准(如不低于100%),为行业提供了统一的量化标准,将资产负债量化指标确定为明确的合规要求,同时建立监测指标体系,提升了资产负债管理的标准化、精细化。


此外,《办法》还致力于解决回溯调整机制缺失、长期经营导向不足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从激励机制上抑制短期逐利;强化压力测试和回溯分析的刚性要求,推动公司建立动态优化机制;并将管理结果纳入监管评级,使资产负债管理质量与公司整体的监管评价直接关联。


我们认为,《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进入了治理刚性化、标准量化与导向长期化的新阶段。《办法》引导行业落实保险新“国十条”精神,提升资负联动,构建长期稳健经营根基,为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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