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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情报:上述文章报告出品方/作者:北极星储能网;仅供参考,投资者应独立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江西独立储能新政:清单外项目不予容量电费,考核不合格扣减容量电费

时间:2026-09-29 18:53
上述文章报告出品方/作者:北极星储能网;仅供参考,投资者应独立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文丨江西省发改委
北极星储能网讯:2026年9月28日,江西省发改委发布《江西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清单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本办法适用于服务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独立储能项目。
文件明确,未参与配储指未与新能源开发建设等捆绑、不属于新能源自建储能且未签订过容量租赁协议,部分容量签订容量租赁协议的,未签订容量租赁协议部分可适用于本办法。
定期组织开展优选,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形成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清单。纳入清单内的项目,依法依规给予容量电费,并实施闭环管理,清单外项目不得给予容量电费。
考核以纳入清单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申报的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作为当日考核基准值。

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擅自变更建设方案的项目,移出建设计划,电网企业不得并网接入;擅自变更项目单位或其股东持股比例的,项目移出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独立储能项目;使用虚假材料申报独立储能项目的,所涉项目移出建设计划、清单,申报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不得再次申报独立储能项目。

附件评选标准明确,技术路线为锂离子电池得5分;技术路线为钠离子电池得10分;技术路线为钒液流电池或压缩空气储能得15分,混合储能项目技术路线以其中规模最大的电池技术路线为准。

单位造价低于0.8元/瓦时(含)得10分,高于0.8元/瓦时且低于1.5元/瓦时(含)得8分,高于1.5元/瓦时得5分。

原文如下:

江西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制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型电网建设,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清单管理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6〕62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我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以下简称独立储能项目)清单制管理机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独立储能项目。独立储能项目指接入公用电网,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以独立市场经营主体身份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接受调度,自主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为电力系统提供服务的新型储能项目。未参与配储指未与新能源开发建设等捆绑、不属于新能源自建储能且未签订过容量租赁协议,部分容量签订容量租赁协议的,未签订容量租赁协议部分可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全省电力系统调节能力需求、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家能源局衔接确定独立储能年度规划建设规模,指导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定期组织开展优选,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形成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清单内的项目。依法依规给予容量电费,并实施闭环管理。清单外项目不得给予容量电费。

第二章 优选程序

第四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独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指南》(赣能电力字〔2026〕51号)提出的规划原则,开展规划研究工作,形成项目布局选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明确项目站址选点(具体地块)、建设规模、接入站点,并达到预可研深度。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组织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每年2月底前集中报送申报材料,结合项目当地新能源渗透率、接入条件、断面潮流等因素,按照附件1标准开展规划储备优选,形成当年度规划布局表,规划布局表当年有效。

第六条 各设区市可申报规划储备规模由剩余容量和完成容量组成。其中,剩余容量是指以《江西省新型储能发展规划(2024-2030年)》2035年容量分解规模中未分解到项目的容量(可按不超过1.5倍容量申报),完成容量指已建成并纳入清单项目的容量。

第七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规划布局表,依法依规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并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备案等前期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每年6月底前集中报送项目设计优选材料,会同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等技术单位重点围绕本体设计、技术路线、站址条件、接入方案、实施主体、用地要素等方面,按照附件2标准开展项目设计优选,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拟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独立储能项目,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国家能源局确定的电网侧独立储能发展规模形成年度建设计划,配套送出工程纳入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电网项目库。

第八条 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在完成竣工、并网调试验收,按照《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华中监能市场〔2023〕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规定的程序进入商业运营后,项目单位省级公司或其上级公司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纳入清单,申请获批复的项目次月进入清单。项目单位应按照附件3要求,在申请报告中附各项竣工验收材料、当地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台账等材料。未达到审核要求的项目,经整改达标后方可纳入清单。

第九条 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未按期进入商业运营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纳入清单申请,该项目可继续推进前期、建设等工作,并以清单外项目的身份并网和运行等,后续也可结转至下年度参加项目设计优选。

第十条 独立储能项目纳入国家新型储能试点项目、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能力提升试点项目、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示范工程项目的,无需参与规划储备优选和项目设计优选,进入商业运营后后,项目单位省级公司或其上级公司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纳入清单。

第三章 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 独立储能项目应具备按照调度指令进行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自动调节的能力,并规范配置监控系统和通讯信息等二次系统,按程序向电力调度机构上传运行信息,接受并执行调度指令,实现运行数据可测、储能状态可控。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按照附件4标准定期对清单内电站有关运行性能指标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组织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每年2月底前编制本地区独立储能建设运行后评价报告,与项目布局选点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作为后续核定本地区独立储能发展规模的参考。

第十三条 独立储能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备查;在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对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投运一定时间后开展安全后评价,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

第四章 调整和退出

第十四条 项目纳入建设计划后至进入商业运营前,不得变更项目单位及其股东持股比例,不得擅自变更技术路线和建设规模。项目应严格按照申报的技术方案和时间计划实施,如有调整应按投资审批规定向备案单位说明,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意。

第十五条 清单内项目应满足涉网性能相关要求,切实发挥顶峰保供作用,严格执行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的市场出清曲线或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运行指令,支持额定功率范围内连续平滑调节,精准响应顶峰、调峰、调频等调度指令,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应监测清单内项目的顶峰等涉网性能。

第十六条 独立储能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业主应按照171号文规定,按程序退出商业运营和清单,并按规定完成退役流程。

第十七条 对进度不及预期的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可按程序收回规划容量,重新参与下一轮规划储备优选,配套送出工程相应调出规划,项目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独立储能项目。

第十八条 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擅自变更建设方案的项目,移出建设计划,电网企业不得并网接入;擅自变更项目单位或其股东持股比例的,项目移出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独立储能项目。

第十九条 使用虚假材料申报独立储能项目的,所涉项目移出建设计划、清单,申报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不得再次申报独立储能项目。

第二十条 清单内项目出现涉网性能不达标、违反调度纪律等情况,或经省发展改革委核查未达到附件4标准,一律调出清单,在整改验收达标后,方可申请重新纳入清单。

第二十一条 建设计划项目在建设期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完成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整改处置并经评估通过后,电网企业方可并网接入;在运行期发生电力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调出清单,项目整改措施经评估通过后,方可申请重新纳入清单。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独立储能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应切实提高规划研究质量,指导做好独立储能项目选址布局,引导项目按需建设、有序发展,协调各项建设要素,保障项目落地实施;充分优选在技术、资金、经验、信用等方面真正具备开发实力的主体,提醒项目业主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科学合理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十三条 省级独立储能试点示范存量项目(未能按试点示范期标准建成投运且未被收回容量的项目),可直接参与清单制管理阶段的项目设计优选。

第二十四条 年度建设计划项目进入商业运营后,不论是否纳入清单,均适用《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独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赣发改能源规〔2025〕115号)的各项支持措施。

第二十五条 规划储备优选评分标准、项目设计优选评分标准、清单申请审核标准、运行性能指标核查标准按照我省电力系统发展形势、新型储能技术发展趋势、国家最新政策不定期更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附件:1.规划储备优选评分标准(2027年版)

2.项目设计优选评分标准(2027年版)

3.清单申请审核标准(2027年版)

4.运行性能指标核查标准(202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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