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力设施应至少已完成50%设计机柜数的安装,且规模不小于3000个标准机架(公共机构、金融领域算力设施以及智算设施除外),上架率不低于60%。
算力设施所有者应拥有独立的供配电和制冷系统,且截至申报日已全系统连续稳定运行1年以上。
2022年以后新建的大型、超大型算力设施,原则上应位于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枢纽以及国家明确的算电协同试点区域范围内。
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不低于算力设施所在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在具备稳定支撑电源和灵活调节能力的基础上,引导新建算力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发电等协同布局,提升用电负荷调节匹配能力。
工信部将对上一年度电能利用效率、碳利用效率、水资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机柜资源利用(上架率)水平等关键指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或存在其他不符合国家绿色算力设施要求的单位,将联合相关部门动态调整出国家绿色算力设施名单。
政策原文及解读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国家绿色算力设施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能源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支持发展绿色低碳、集约循环的算力设施,加快数字基础设施节能降碳,现组织开展2026年度国家绿色算力设施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在工业、信息通信、能源、互联网、金融、公共机构等领域,对照《国家绿色算力设施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推荐一批能效、碳效水平高,且绿色低碳、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管理完善的绿色算力设施,算力设施类型包括智算设施、通算设施、超算设施等。推荐的算力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算力设施所有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算力设施产权清晰,具有明确、完整的物理边界,拥有独立的供配电和制冷系统,且截至申报日已全系统连续稳定运行1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有关规划和布局要求,审批手续完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智能化建设。2022年以后新建的大型、超大型算力设施,原则上应位于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枢纽以及国家明确的算电协同试点区域范围内。
(三)算力设施规模不小于3000个标准机架(公共机构、金融领域算力设施以及智算设施除外),上架率不低于60%,算力资源使用率处于行业先进。
(四)算力设施绿色发展水平应达到《绿色数据中心评价》(GB/T 44989)二级及以上等级。电能利用效率达到《数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0879)中的2级及以上水平。采用的服务器能效应达到《塔式和机架式服务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3630)等规定的节能水平及以上。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不低于算力设施所在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在具备稳定支撑电源和灵活调节能力的基础上,引导新建算力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发电等协同布局,提升用电负荷调节匹配能力。
(五)推进设备布局、制冷架构、供配电方式、单机柜功率密度及系统智能运行策略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和优化升级,减少冗余设备。推广高效节能节水、信息通信、制冷、照明等设备。持续完善废旧算力设施设备回收和循环利用,统筹推进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建立并实施绿色采购制度,提供绿色公共服务,开展绿色运维,能够协同带动产业链供应链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提升。
(六)近三年依法合规用工,未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比较重大以上行政处罚,不存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因其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安全事故,未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事故,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未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未被列入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二、推荐程序
(一)相关单位自愿参与,对照《国家绿色算力设施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要求开展创建和自评价,并编制《国家绿色算力设施自评价报告》(附件2)。申报单位需对所提供全部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能源部门及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推荐工作,对申报单位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以及是否履行完成开工建设审批等手续进行审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算力设施由集团公司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金融机构、公共机构所属算力设施分别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国管局、国家能源局5个部门通过专家评审、复核等方式,确定2026年度国家绿色算力设施名单并按程序发布。
三、具体要求
(一)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于2026年11月16日前将国家绿色算力设施推荐意见及自评价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子版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同步报送。
(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国家绿色算力设施宣传推广和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龙头企业等作用,开展案例宣传、现场会、“节能降碳服务进企业”等活动和实践,营造推动算力设施绿色低碳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持续加强对国家绿色算力设施的监督指导,对上一年度电能利用效率、碳利用效率、水资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机柜资源利用(上架率)水平等关键指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或存在其他不符合国家绿色算力设施要求的单位,将联合相关部门动态调整出国家绿色算力设施名单。
附件:1. 2026年度国家绿色算力设施评价指标体系.wps
2. 2026年度国家绿色算力设施自评价报告.wps
3. 2026年度国家绿色算力设施推荐汇总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6年9月8日
附件1
2026年度国家绿色算力设施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绿色算力设施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能源利用水平、碳排放管理水平、水资源利用水平、算力资源利用水平等方面10个指标,具体详见下表。

2026年度国家绿色算力设施评价指标中,总耗电量、信息设备耗电量、温室气体排放量、水资源消耗量等均为截至申报日前连续一年的实际测量数据。
二、指标说明及评分规则
(一)能源利用水平
1.电能利用效率(PUE)(总分24分)
(1)指标说明
本指标以算力设施电能利用效率(PUE)作为评价依据,通过计算算力设施总耗电量与信息设备耗电量的比值得出,其中耗电量按照《数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0879)规定的“测试与计算方法”实际测量得出,单位均为kW·h,下同。
(2)评分规则
算力设施采用的服务器能效应达到《塔式和机架式服务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3630)等服务器能效等级相关标准规定的2级或节能水平及以上,否则不得分。达到上述能效等级要求,评分规则为:按照电能利用效率(PUE)值从1.30至1.10,对应得4至24分。高于1.30不得分;等于1.30得4分;在1.30至1.10之间,每减少0.01得分增加1分;达到或低于1.10直接得24分(公共机构及金融领域申报的算力设施,若规模小于3000个标准机架,其电能利用效率值按1.50至1.30计算得分)。
2.单位算力能效(总分6分)
(1)指标说明
本指标以算力设施单位算力能耗与上一年度的下降幅度作为评价依据。单位算力能耗为算力设施总耗电量与算力设施计算能力理论峰值的比值。算力设施计算能力理论峰值为算力设施内安装的全部计算设备在指定精度下的每秒浮点运算次数(FLOPS)理论峰值之和。其中,通用算力设备(以CPU为主)按单精度浮点运算(FP32)计量;智能算力设备(以GPU/AI加速器为主)按半精度浮点运算(FP16)稠密运算条件计量;超级计算设备(以高性能计算系统为主)按双精度浮点运算(FP64)计量。
(2)评分规则
年度单位算力能耗降幅大于或等于5%,可得6分;如投入使用时间未满两年,无法计算降幅,提出有效佐证材料证明年度单位算力能耗处于行业先进水平或降幅可以满足要求,可直接得6分。
3.单位能耗产出效益(总分2分)
(1)指标说明
本指标项以算力的单位能消耗产出效益水平作为评价依据。单位能消耗产出效益为算力设施提供数据处理服务创造的年度效益(单位为元)与信息设备耗电量的比值。
(2)评分规则
以算力设施提供单位能消耗产出效益水平的相关工作佐证材料作为评价依据,满足要求可得2分;公共机构算力设施可直接得2分。佐证材料应证明,算力设施算力的单位能消耗产出效益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4.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总分8分)
(1)指标说明
本指标以算力设施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作为评价依据。其中,可再生能源为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判定依据《关于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5〕669号)所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按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判定。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通过计算算力设施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与算力设施总耗电量的比值得出。其中,可再生能源电量依据《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发改能源〔2026〕622号)所给出的《电力用户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方法》核算。如算力设施总耗电量占其所在电力用户总电力消费量比例低于90%,应按其占比计算算力设施实际分摊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2)评分规则
算力设施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应达到或高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否则不得分。达到或高于消纳责任权重,评分规则为:按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从10%至80%,对应得1至8分。低于10%不得分;等于10%得1分;在10%至80%之间,每增加1%得分增加0.1分;达到或高于80%直接得8分。
5.余热余冷利用水平(总分2分)
(1)指标说明
本指标以算力设施回收利用自身余热余能、利用外部余热余冷资源等方面开展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价依据。
(2)评分规则
以算力设施实际开展的相关工作佐证材料作为评价依据,满足要求可得2分。佐证材料应证明,算力设施在自有场所建设有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系统且回收余热获得良好应用,或实现对工业余热余冷、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余冷等规模应用等。
(二)碳排放管理水平
6.碳利用效率(CUE)(总分12分)
(1)指标说明
本指标以算力设施碳利用效率(CUE)作为评价依据,通过计算算力设施温室气体全年排放总量与信息设备耗电量的比值得出。其中,算力设施温室气体全年排放总量按照《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给出公式计算。核算边界即为算力设施的物理边界,核算周期同总耗电量计量周期。如算力设施存在转供电或电费代收代缴情况,在计算算力设施“购入的电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时,对此部分电量不予扣减。对于核算边界内回收并自用余热,在核算“输出的热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时不予扣减。算力设施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二氧化碳排放量计为零,总耗电量中其余部分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按0.8273kgCO2e/kW·h计算。
(2)评分规则
按照碳利用效率(CUE)值从0.5kgCO2e/kW·h至0.2kgCO2e/kW·h,对应得6至12分。高于0.5kgCO2e/kW·h不得分;等于0.5kgCO2e/kW·h得6分;在0.5kgCO2e/kW·h至0.2kgCO2e/kW·h之间,每减少0.1kgCO2e/kW·h得分增加2分。
7.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及运行(总分6分)
(1)指标说明
本指标以算力设施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作为评价依据。
(2)评分规则
以算力设施建设及运行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相关的工作佐证材料作为评价依据,满足要求可得6分。佐证材料应证明,算力设施能源计量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在此基础上,按照《工业企业和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指南》(工信厅节〔2025〕13号),建设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并稳定运行,实现能耗查询、能源消费量和强度计算、能源消费分析与用能策略推荐、能效对标、能流分析、能效平衡与优化、用能与碳排放预算管理、碳排放、碳足迹核算、供应链碳管理、碳核查支撑、碳资产管理等12项功能,每实现一项功能增加0.5分,算力设施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对功能模块做整合的,以实际实现的具体功能作为佐证依据。
8.参与产品碳足迹标准制修订(总分2分)
(1)指标说明
本指标以算力设施参与产品碳足迹标准制修订情况作为评价依据。
(2)评分规则
以算力设施参与产品碳足迹标准制修订相关的工作佐证材料作为评价依据,满足要求可得2分。
(三)水资源利用水平
9.水资源利用效率(WUE)(总分8分)
(1)指标说明
本指标以算力设施单位信息设备能耗用水量(水资源使用效率)作为评价依据,按照《绿色数据中心评价》(GB/T 44989—2024)中的水资源使用效率计算方法,通过计算算力设施全年水资源消耗量与信息设备耗电量的比值得出。水资源消耗量是指算力设施使用城市市政供水量与在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前提下所采用地下水、江河湖水等自然水体量的总和。
(2)评分规则
按照单位信息设备能耗用水量从1.5L/(kW·h)至0.7L/(kW·h),对应得4至8分。高于1.5L/(kW·h)不得分;等于1.5L/(kW·h)得4分;在1.5L/(kW·h)至0.7L/(kW·h)之间,每降低0.1L/(kW·h)得分增加0.5分;达到或低于0.7L/(kW·h)直接得8分。
10.非常规水利用情况(总分4分)
(1)指标说明
本指标以算力设施非常规水使用情况作为评价依据。
(2)评分规则
以算力设施实际开展的相关工作佐证材料作为评价依据,满足要求可得4分。佐证材料应证明,算力设施对再生水、矿井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进行良好利用。
(四)算力资源利用水平
11.机柜资源利用(上架率)水平(总分8分)
(1)指标说明
本指标项以算力设施机柜资源利用率(上架率)作为评价依据,指的是有效应用机柜数量占全部已安装机柜数量的比例。其中,“有效应用机柜”认定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空间已获充分利用,且所安装信息设备已通电并处于有效运行状态。文件中机柜与机架含义相同。
(2)评分规则
算力设施应至少已完成50%设计机柜数的安装,否则不得分。如已完成,按照上架率从60%至80%,对应得2至8分。低于60%不得分;等于60%得2分;在60%至80%之间,每增加1%得分增加0.3分;达到或超过80%直接得8分。
12.信息设备负荷利用水平(总分4分)
(1)指标说明
本指标项以算力设施信息设备负荷使用率作为评价依据。按照《绿色数据中心评价》(GB/T 44989)所给出算力设施信息设备负荷使用率计算方法,通过计算算力设施机柜年均用电功率平均值与算力设施标称功率平均值的比值得出。本文件中设计功率与标称功率含义相同。
(2)评分规则
按照信息设备负荷使用率从30%至60%,对应得1至4分。低于30%不得分;等于30%得1分;在30%至60%之间,每增加1%得分增加0.1分;达到或超过60%直接得4分。
13.网络资源利用水平(总分2分)
(1)指标说明
本指标项以算力设施网络资源年平均利用率作为评价依据,通过计算年度网络每秒平均流量数值与算力设施所安装网络带宽总和数值的比值得出。其中算力设施通过网络接收及发送数据量均计入流量。
(2)评分规则
按照网络资源年平均利用率从30%至50%,对应得1至2分。低于30%不得分;等于30%得1分;在30%至50%之间,每增加1%得分增加0.05分;达到或超过50%直接得2分。
14.绿色采购制度建设情况(总分2分)
(1)指标说明
本指标以算力设施在绿色采购制度建设方面开展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价依据。
(2)评分规则
以算力设施实际开展的相关工作佐证材料作为评价依据,满足要求可得2分。佐证材料应证明,算力设施建立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低碳、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产品。
15.应用先进节能降碳技术装备、节水技术装备情况(总分2分)
(1)指标说明
本指标以算力设施应用应用先进节能降碳技术装备、节水技术装备情况作为评价依据。
(2)评分规则
算力设施使用的各类电动机、变压器、水泵、通风机、压缩机的能效等级均需满足《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发改环资规〔2024〕127号)所规定的节能水平或更高能效等级,否则不得分。达到上述能效等级要求,评分规则为:依据应用的先进节能降碳技术装备、节水技术装备数量,应用6种得1分;应用7种或以上得2分。相关节能降碳技术、节水技术应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24年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25年版)》或《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5年版)》推荐。
16.开展节能降碳诊断情况(总分2分)
(1)指标说明
本指标项以算力设施开展节能降碳诊断并实施绿色化改造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价依据。
(2)评分规则
以算力设施实际开展的相关工作佐证材料作为评价依据,满足要求可得2分。佐证材料应证明,算力设施近三年参与过国家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或自主开展节能降碳诊断,并依据诊断结果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或“老旧小散”算力设施整合改造等,取得良好效果。
17.废弃物妥善处理、退役电器电子产品循环利用情况(总分2分)
(1)指标说明
本指标以算力设施在运维废弃物妥善处理、退役电器电子产品循环利用两个方面开展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价依据。
(2)评分规则
运维废弃物妥善处理情况:以算力设施实际开展的相关工作佐证材料作为评价依据,满足要求可得1分。佐证材料应证明,算力设施依照国家及地方相关管理规定,充分识别并妥善处理日常运行维护、检修等产生的各类废弃物,且完整记录废弃物产生及处理过程。
退役电器电子产品循环利用情况:以算力设施实际开展的相关工作佐证材料作为评价依据,满足要求可得1分。佐证材料应证明,算力设施建立可追溯的电器电子产品管理档案,识别报废设备、退役服务器、废旧电池等电器电子产品,并通过自行利用或委托生产企业/有资质回收企业回收等方式实现循环利用。
以上两项得分相加为本指标项得分。
18.科学布局水平(总分4分)
(1)指标说明
本指标项以算力设施符合国家科学布局相关政策导向的情况作为评价依据。
(2)评分规则
算力设施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之一,可获得相应分数(得分不累加):
位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贵州、内蒙古、甘肃、宁夏等地布局建设的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以及青海、新疆、黑龙江等国家明确的算电协同试点区域范围内,或属于已形成集聚效应的智算中心,得4分。
落实《“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号)提出的“社会服务数字化提升工程”和“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建设工程”,为公共机构、金融机构等提供服务,并获得公共机构及金融业务相关主管部门认可后,得3分。
在西部风光资源富集、气候适宜地区布局建设,承接东部地区有关后台加工、存储备份等非实时算力需求;或为国家枢纽节点梯次有序布局的省内算力设施,得3分。
探索利用具备条件的闲置工业厂房,以及利用山洞、山体间垭口、海底、河流湖泊沿岸等特殊地理条件进行发展,能够充分发挥气候水文和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天然优势,因地制宜促进节能降耗,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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